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722008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8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恒力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不仅包括***,还有枞阳县长勇建材商行等全部供货主体,协议书涉及多方权利义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确认债权以及支付方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以***为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仅为***一人,***在未取得其他供货主体的授权情况下,仅能以其为买卖合同签订一方的合同进行诉讼,其他以枞阳县长勇建材商行等全部供货主体为合同签订一方的买卖合同就纠纷,应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案子法律事实并非完全一致,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一致。综上,恒力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继续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与恒力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后因协议履行问题,***于2018年3月20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案涉《协议书》为据,要求恒力公司支付货款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恒力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案涉《协议书》无效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因***与恒力公司都依据《协议书》提起诉讼,而案涉《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管辖,本案适用一般合同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纠纷提起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企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恒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