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895号之一
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慧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应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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