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滨河南路[***苑]1幢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原审第三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4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淑艳
审 判 员 姜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