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滨河南路[***苑]1幢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原审第三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淑艳 审 判 员  姜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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