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4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5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2年9月开始在被告项目经理***处工作,任职电工。期间共计拖欠工资5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按照劳动争议起诉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缺乏劳动关系的认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