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民初337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2年3月-6月开始在被告项目经理***处工作,***工。期间共计拖欠工资8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按照劳动争议起诉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缺乏劳动关系的认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可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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