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喀左县兴建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财保64号 申请人:喀左县X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3号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10TEFG1A。 法定代表人:郑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1234631013。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申请人喀左县X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喀左支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喀左支行的存款7000万元(账号:0713********,行号:102224300139)。 查封担保财产:担保人喀左县XXXX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辽(2023)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6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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