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朝阳巨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高级中学古塔分校、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财保62号 申请人:朝阳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1C号整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98084041B。 法定代表人:唐XX,经理。 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XXXX**分校,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24465049955F。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1234631013。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申请人朝阳XX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XXXX**分校、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XXXX**分校应支付给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XXXX**分校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公司的工程款830000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如需支付,须经本院许可并将价款交本院提存。 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朝阳XXXX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辽N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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