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804民初291号
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詹厚铭,系局长。
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7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震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