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7793号
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静,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6元,减半收取计5308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5283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顾 璟 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