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万桃。
委托代理人原登鑫,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