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康保县张纪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1398号
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万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保县张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康保县张纪镇政府张纪乡***。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保县张纪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保县张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保县张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市鑫源锅炉容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