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执复177号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五建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区法院)(2021)黑0102执异5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案中,案涉账户虽名称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账户类别为对公活期,且账户内除标注为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外,还存在其他类别款项的资金流动,属于资金混同,不符合专用存款账户设立特征,故复议申请人主张案涉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道里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涉账户名称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显示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活期;案涉账户(2020.10.13-2021.04.13)期间的对公交易明细中存在标注为“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劳务费”、“往来款”等资金款项进出。
驳回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执异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那 革
审 判 员 丁剑峰
(院印)
法官助理 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