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792号
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KR5J1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4-213。
法定代表人:杨嘉烨。
被申请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58292890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
被申请人: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F96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金寨路1091号照山新村63栋614号
法定代表人:徐美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