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2)黑0522执153号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友谊县明广塑钢铝合金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5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友谊县明广塑钢铝合金门窗厂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工款人民币26752.00元; 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40元及案件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 开户名称:友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62×××6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56××****** 本院地址:友谊县友谊镇站前街145号邮编:1558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