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府前大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张德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围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谢小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秋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围龙广告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5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提起上诉,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2020)粤1403民初5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府前大道县******,属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梅州市围龙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