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426民初45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6828053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集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集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运输款1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5月23日在新建妇幼医院工地载余泥及垃圾共121车次,包含上车费共363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运输单据,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支付了17700元,剩余18600元未付,至今一直未归还运输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
被告集一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被告雇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平远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地运输余泥及垃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了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出库单,出库单载明原告运输款总金额为36000元。被告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转账8700元、2021年10月12日向原告转账9000元,合计转账17700元,剩余运输款183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2023年6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向本院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运输款18300元。
以上事实,原告提交并经开庭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出库单复印件21张,被告法定代表人***与本院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运输泥沙及建筑垃圾,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构成了实际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运输款18300元,有原告提交的出库单予以证明,被告亦予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运输款183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集一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运输款18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先行退回被告梅州市集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