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887号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承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萍,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域龙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域龙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