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域龙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昆明路5号B栋。
法定代表人:杨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苏市通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北京东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域龙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通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0776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6077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3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的网络银行、银行、股票证券、车辆、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乌苏市自然资源局反馈的查询单,于2021年11月3日查封乌苏通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乌苏市南苑办事处的不动产;
4.关于车辆: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查封乌苏通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田雅阁牌小型汽车,该车位置不明晰,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3月6日向乌苏市南园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未找到乌苏通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6.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3月8将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杨延海
审判员 秦立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