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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市思**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158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经济开发区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964TP8P。
法定代表人:孙洁,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思**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卢龙县卢龙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8257928XW。
法定代表人:李绍辉。
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市思**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泊头市利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