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卢龙镇迎宾路高速路出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绍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嘉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剥夺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且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与思嘉特公司之间签订的《SJT5252TFC同步碎石封层车租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认真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案涉车辆有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合法的合格证,亦经过双方调试、验收。调试验收单中有申请人一方人员李金浩签字,确认车辆整机性能良好,施工效果良好。同时,合同附件《安装、调试及技术售后服务承诺》中亦约定案涉车辆的质保期为壹年,自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提出诉请系在对车辆使用一年后提出。故原判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