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衡水恒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卢民初字第1805号
原告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恒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
被告湛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恒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思嘉特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