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劲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劲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劲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执行人张树林,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执行人姚建祥,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劲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林、姚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2015)东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给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林、姚建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4953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乔桂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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