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4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伊舍屋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2号1栋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伊舍屋美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伊舍屋美家居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伊舍屋美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申光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邱冠群
书记员贾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