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6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徐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05号蓝色天际裙楼商网1-2栋1-2层2。
法定代表人杨翊。
被执行人武汉格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中段99号安顺佳园AB座5层6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勇、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电器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勇、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97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8427元、律师费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03执66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毅然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