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动迁安置房)2-2-4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虞桂琼,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张玉明,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虞桂琼、辜义桃(已故)、张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虞桂琼、辜义桃(已故)、张玉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54307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19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5000元、执行费81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以(2020)川0321执恢43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虞桂琼、辜义桃(已故)、张玉明在荣县度佳镇杨佳南街门牌号为X、X1、X2、X3、X4、X5、X6、X7(彩钢棚)号营业用房和3楼住宅用房2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虞桂琼、辜义桃(已故)、张玉明在荣县度佳镇杨佳南街门牌号为X、X1、X2、X3、X4、X5、X6、X7(彩钢棚)号营业用房和3楼住宅用房2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
审判员 罗浩伦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