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动迁安置房)2-2-4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虞桂琼,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张玉明,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虞桂琼、张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虞桂琼、张玉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54307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19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5000元、执行费81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虞桂琼、辜义桃、张玉明的银行存款5863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