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荣县旭阳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荣县旭阳镇。
本院受理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3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