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动迁安置房)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255005P。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喇兴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汪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