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执恢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动迁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54307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19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5000元、执行费81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分红型保险收入[幸福保年金保险(B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幸福保年金保险(B款)保险收入586371元(以被执行人***保险收入金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