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5元、***银行存款265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5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