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5元、***银行存款265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5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5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