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自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9024号之一 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团结渠东三路334号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动迁安置房)2-2-4号(限于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2024年3月28日,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13元,由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