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9024号之一
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团结渠东三路334号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367号(动迁安置房)2-2-4号(限于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2024年3月28日,原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13元,由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