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34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19日。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姣英,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附18号。
法定代表人管三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住所地硚口区古田二路北垸特二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中,原告*树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