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2519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19日,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向姣英,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附18号。
法定代表人管三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高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住所地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龙善改,男195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第三人***,女,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硚口区。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12日,现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第三人龙善改、第三人*三美、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树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