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208号
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IMAOPU2QP9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珠区用电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坤,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雨,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558143422D,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矿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女,1983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第三人:内蒙古**河民航机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552835161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河社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直勋,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河民航机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74元,减半收取计23137元,由***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昊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言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