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5民初43号
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女,1983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锡林郭勒盟乌拉盖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
法定代表人:高存祝,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乌拉盖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6.14元,由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世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庞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