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6民初1903号
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坤,男,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居,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永恒
审判员 陈美丽
人民陪审员 冯福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邰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