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L区29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维中,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矿花园小区18-10。
法定代表人马国文。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9.76255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两辆、***名下×××机动车一辆(查无下落)。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二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