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1280号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荆州市精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工业新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法。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荆州市精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立案。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