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7140号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29043。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以东110国道以**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555456052W。

法定代表人陈春立。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高速立交桥东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7949631XH。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

被执行人王双英,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吕学孟,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高速立交桥东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438854287。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

被执行人温卫钟,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双英、吕学孟、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民事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758989.5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1999.22元人民币,扣除执行费79.99元人民币,余款11919.23元人民币付至申请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许秋泽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