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5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205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智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