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毕某与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7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高速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毕某与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向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