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3执1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农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的为36.52万元,执行费5423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