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保1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1号永兴公寓2号楼4单元410号房。
法定代表人:雷胜。
被申请人: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019.67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125019.67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在保全该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4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永新支行2102××××9496账户,冻结金额为125019.67,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保17号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一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文佳
书 记 员 梁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