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58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1号永兴公寓2号楼4**4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宁金比利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农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