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胡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张某、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4293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告:**,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