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财保40号
申请人: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5732721183,住址:察右后旗白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07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现住。
被申请人: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7361409976,住址: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生态广场南。
法定代表人:魏峰,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0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人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标的款(工程款)240360元。申请人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015010540000000002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右翼后旗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标的款(工程款)2403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