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81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生、杨祖咪,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贛州市章贡区健康路108号1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0004L。
法定代表人:王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群勇
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
人民陪审员 廖上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