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33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生,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0004L。
法定代表人:王正,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佳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的工程余款634911.67元享有全面债权,并可依此直接向业主单位会昌县城市管理局进行领取;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工程余款63491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上旬,因建设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会昌县城市管理局以发包人的身份对外招投标,被告佳泰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并与发包方会昌县城市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尔后,被告佳泰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原告,被告佳泰公司仅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工程则由原告负责全面投资、施工。原告转包工程后,按合同要求如期完工并经验收,该工程经审核确定总造价为1894911.67元,施工期间拨付了1260000元,尚差634911.67元因被告佳泰公司怠于办理结算事务导致拖至今日未予拨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承包企业确认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证明“被告佳泰公司经公开摇号确定为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的承包人,并与会昌县城市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尔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的事实;3、委托申请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单,用于证明“因包工包料,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300000元委托其代为购买污水管,以及缴交履约保证金、工程拨付款明细”等事实;4、情况说明书、相关证人的身份证**口、照片、计某、收条领条欠条以及销售清单和现场施工照片,用于证明原告系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的实际施工人;5、结算审核报告,用于证明“工程总造价为1894911.67元,尚差634911.67元工程款未予拨付”的事实;6、原告与被告法人代表王正、公司财务人员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原告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被告怠于结算导致原告尚有工程余款634911.67元未予领取”的事实;7、原告庭审结束后向法庭补强一组证据即会昌县财政局“关于要求拨付城区污水管网工程款的答复意见”及“工程款拨付凭证”,用于证明“原告所转包的该工程已拨付126万元款项,尚差63.491万元余款未拨付”的事实。被告佳泰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被告佳泰公司参加“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二期)”的公开摇号,经投标成功中标。2017年5月3日,被告佳泰公司将其中标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并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以佳泰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处理涉工程的一切事务。2017年5月4日,业主单位会昌县城市管理局向被告佳泰公司发出“承包企业确认书”,确定被告佳泰公司为本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并通知其7日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同年5月8日,被告佳泰公司与会昌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期30天即2017年5月14日至6月15日;签约合同价1575370.72元;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其中3%为民工工资保证金、7%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即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月支付经建设单位和监理确认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办理完结算后,付至审核结算价款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
原告***转包该工程后,依据被告佳泰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积极履行佳泰公司义务,缴纳履约保证金、组织资金和施工工队对工程进行全面施工,并如期竣工、验收。2018年12月3日,会昌县财政局对被告佳泰公司承建“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的结算作出审核报告,核实该工程造价为1894911.67元。原告***在施工期间,业主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共计拨付工程款1260000元与被告佳泰公司(均已转付给原告),余款634911.67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导致余款未付系被告佳泰公司怠于办理相关工程款申报事务,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佳泰公司支付工程余款634911.67元。
本院认为,被告佳泰公司承包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的截污管网工程后,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该工程的施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以公司代理人名义对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的截污管网工程进行全面了施工,双方实则为工程转包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对会昌县城区湘滨西路截污管网工程如期竣工并经验收,被告佳泰公司理应向原告***如数付清工程款项,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受法律保护,被告佳泰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余款634911.67元,是违约的,故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余款634911.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款付至: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0元,由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
人民陪审员 廖上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