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587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108号1栋2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0004L。
法定代表人:王正。
原告***与被告赣州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喻红峰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 瑶
书 记 员 刘 琪